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局业务科室与评审中心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图
3、一般评审程序图
4、简易评审程序图
5、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
6、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项目概(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对其招标标底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
对列入县政府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对项目的招标标底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外,还对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
上述项目的评审,采用一般评审程序。
(二)项目概(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只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采用简易评审程序。
第二章 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按照目前的预算管理权限行使对相关项目的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确认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建设项目的主要功能,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安排项目资金、下达(调整)项目预算和批复项目决算。
第四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的审查,对项目竣工决算签署评审意见;参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对项目资金的安排签署评审意见;参与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附件1)。
第五条 建立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编制
第六条 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月度计划。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及工作打算,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园区财政所提出全年评审项目,评审中心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每月1日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当月工作打算,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园区财政所提出当月评审项目,评审中心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月度计划。
第七条 编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评审项目,评审前,由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评审目的、期限及要求,编制详细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四章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程序分一般程序(见附件2)和简易程序(见附件3)。
(一)一般评审程序
流程一:适用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工程变更预算、竣工结算等环节的评审
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或由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安排,直接填写《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
2.评审中心接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评审初步结论,送县财政局业务科室征求意见后,出具评审报告,报送县财政局相关科室。
流程二:适用于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审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前,向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项目招标标底编审申请,填写《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
2.评审中心接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招标编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根据工程类别,确定编制标底的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标底编制报告报送评审中心。
4.评审中心对标底实施审查,审定标底。
流程三:适用于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即在全部工程或单位(项)工程完工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建设费用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审查。审查确认的已完工程款,作为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
2.评审中心接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后,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资料;
3.评审中心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评审初步结论,送建设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同时抄送财政局业务科室;
4.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协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上签章确认;
5.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6.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评审报告,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简易评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财政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财政局业务科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后,送评审中心;
2.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评审;
3.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造价咨询报告经评审中心审核后,送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建设单位;
4.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经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造价咨询报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章 初步设计概算评审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并立项后,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项目前期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是否进行了方案比较和优化设计;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四)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概算评审需被评审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特征图、工程地质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工程概算、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三)评审人员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概算评审意见,作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施工图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四)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整,是否经发改、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五)承发包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评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工程地质报告;
(三)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评审人员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对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处理决定,报原工程概算批准部门调整概算。
第七章 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是指对拟招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造价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招标时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评审中心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参考价进行编制。评审中心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并需经财政局业务科室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投评审中心人员会同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以政府出资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代表身份参与评标。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内容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工程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必须控制在工程施工图预算以内。
第八章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并确定相应工程量;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发生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定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规则,对施工企业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履行经济责任;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已完工工程、建设资金预收预付款清算申请进行核实,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竣工结算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
(二)审核确认合同工程价款及设计变更工程价款;
(三) 审核结算手续的完备性;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经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三)经承、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及财政部门签字的结算资料及有关结算凭证;
(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五)其他有关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所需资料应包括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概算书及有关计算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书(标底)及有关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招标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设计变更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工程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等、隐蔽工程有效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工程进度款预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竣工图(应由监理、设计单位签章确认)、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书及计算依据、其他合同、协议、费用明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建设单位工程初审意见表、送审单位送审承诺书。评审价格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有关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
第九章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初步结论出具时限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中心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结论,起始时间从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算起:
(一)单项工程概算(包括工程变更预算)、单项工程标底编审
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二)单项工程决(结)算评审
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6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80个工作日。
(三)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算、招标标底、决(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评审报告的正文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二)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 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四) 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对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对概(预)算执行、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五) 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六) 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七) 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八) 签章。评审报告签署评审中心全称、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
(四) 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对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对概(预)算执行、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五) 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六) 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七) 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八) 签章。评审报告签署评审中心全称、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
(九) 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确定工程造价、验收移交各项资产。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评审中心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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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科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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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中 心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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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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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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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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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确定项目初步设计
方案,依据初步设计批复
安排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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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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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参与
确定工程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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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
价款结算评审报告与建设(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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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批复
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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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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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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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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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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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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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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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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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初步设计论证,
评审初步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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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招投标有
关工作,编审项目招标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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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程变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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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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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建设单位编制的
工程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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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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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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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般评审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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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向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评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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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科室将评审任务
告知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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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
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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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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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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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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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对项目
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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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
确定标底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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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初步结论送局业务
科室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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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并报局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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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科室依据评审报告
开展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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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向评审
中心报送编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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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审查编标报告
审定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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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对项目
实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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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初步结论送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抄送局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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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协审、建设、施工单位在造价审定表上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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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报局业务科室,并送建设、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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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送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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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科室依据评审报告与
建设(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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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简易评审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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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财政局 业务科室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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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业务科室将评审任务
告知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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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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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报告经评审中心审核后送
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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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出具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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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业务科室根据造价咨询报告
与建设(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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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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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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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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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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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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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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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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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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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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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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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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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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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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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形象进度已进入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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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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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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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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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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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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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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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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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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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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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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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计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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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清单、限价
提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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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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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清单计划
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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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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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计划
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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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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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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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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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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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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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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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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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业务科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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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申请(告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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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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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费用 □概算 □预算 □标底编审 □合同
□工程变更 □工程结算 □竣工决算 □拆迁补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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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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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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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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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已进入的阶段”中有关栏按项目进度在相关栏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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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计划情况”中的有关栏目仅在需要编审工程标底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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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格中加粗线以上内容由建设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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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财政局、评审中心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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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审申请(告知)书编号原则,业务科室简称-年份-流水号,例如:经建-200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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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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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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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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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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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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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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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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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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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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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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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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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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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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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现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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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单位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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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单位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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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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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受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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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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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公章)
经办人(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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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公章)
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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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投资评审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